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宣城市國土資源局宣城市物價局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商品住房精裝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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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市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貫徹落實《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宣政辦〔2018〕4號,以下簡稱《意見》),加強市區商品住房精裝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加強商品住房精裝修管理
新出讓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按照房地產開發建設條件意見書明確的商品住房精裝修比例,確定項目精裝修住房的樓幢號和面積,并在經批準的建筑設計方案中予以明確,開發建設單位應在辦理首期規劃許可證前將相關批準文件分別報市住建委、市國土局、市物價局備案。
對《意見》實施前,房地產開發項目已經進行商品住房精裝修銷售,且不改變精裝修標準和價格的,可以在向市住建委、市國土局、市物價局報備后繼續實施。開發建設單位要求改變原精裝修標準和價格或者新開展商品住房精裝修銷售的,應報市住建委、市國土局、市物價局聯審會商同意后方可實施。
二、對精裝修費用實行價格審定
精裝修費用(分攤到房屋建筑面積)的審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精裝修費用造價清單,清單應明確裝飾材料和水、電、衛、潔器具品牌系列型號(應與樣板房一致或質量檔次高于樣板房標準),須經有造價咨詢資質的第三方評審后,由開發建設單位將造價清單和精裝修造價審核結果報市住建委會同市國土局、市物價局共同審定。
第三方評審機構由市住建委在市審計局入圍的評審機構庫中,根據造價咨詢機構誠信執業情況、造價審核費用、審核結果報告工作時限等條件,選擇不少于五家造價評審機構,建立市區商品住房精裝修造價審核機構庫。開發建設單位在庫內隨機抽取并委托精裝修造價審核(庫內造價咨詢機構與開發建設單位在3年內有其他造價咨詢業務往來的應回避),審核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三、精裝修商品住房辦理商品房預(現)售許可(備案)條件
1、符合商品房預(現)售許可(備案)的條件。
2、已按裝修清單標準和施工圖文件明確的裝修設計內容建設樣板房,在預售許可前半個月公開展示。不具備建設實體樣板房條件的,可先按1:1要求建設非實體樣板房。
3、已完成精裝修價格審定。
4、商品房銷售方案中應明確精裝修的內容、標準和裝修價格,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備案條款中進行約定。
四、加強精裝修住宅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精裝修工程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精裝修工程必須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在施工圖設計中明確精裝修設計內容,并應與建筑、結構、設備、安裝設計有效銜接。當精裝修工程與主體結構工程不是同一單位設計時,精裝修設計圖紙應經原建筑設計單位確認。精裝修工程設計文件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住宅精裝修應實行菜單式裝修,開發建設單位應對每種戶型提供不少于1套裝修設計方案。
住宅工程精裝修應由主體結構施工單位總承包,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精裝修工程進行另行發包。開發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包括精裝修工程在內的全部工程質量負責。
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構配件應符合現行相關標準規定和設計要求,并有相應的質量證明文件。
堅持精裝修房樣板引路,施工單位應于精裝修工程施工前,在現場按施工圖設計文件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制作樣板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組織各方主體進行驗收(此前如建有1:1非實體樣板房的,應進行裝飾材料、構配件和器具的一致性比對),并簽署驗收意見,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始精裝修施工。樣板房作為精裝修住宅裝修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交付使用的參照標準和依據,其施工工序、材料、構配件及質量標準應與實際施工一致。樣板房應設置在住宅套(戶)內,每種戶型均應設置樣板房,樣板房在項目綜合驗收前不宜銷售,確需出售的,應與購房人協議在所有精裝房竣工驗收備案后6個月方可交付,且在交付前不得拆改。
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建設并公開展示的1:1非實體樣板房,確因項目道路、綠化施工或工程竣工驗收等需要拆除的,應在實體樣板房建設完成后并報市住建委(房管局、建管局)批準后方可拆除。
工程竣工驗收前,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10)的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每戶(套)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并按戶(套)出具檢測報告。
精裝修工程質量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及各專業驗收規范的要求,并在竣工驗收前按省市有關分戶驗收的規定要求進行分戶驗收。
竣工預驗收時,驗收組應抽查單位工程總戶數的百分之五且不少于5套(應包含每種不同戶型)對分戶驗收工作進行檢查、復核,并留存抽查記錄,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復核過程進行監督。對發現驗收條件不符合相關規定、分戶驗收記錄內容不真實或存在影響主要使用功能時,應終止驗收,并責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組織驗收。
對沒有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質量不合格、部分住宅和公共部位未完成裝修、戶內室內環境檢測不合格的住宅精裝修工程,開發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備案機關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對實施質量監督的精裝修住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其設計、圖紙審查、施工過程及分戶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管理。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進行精裝修質量管控。對于建設、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在精裝修工程施工和分戶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降低質量標準,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驗收等行為,將按照情節輕重,根據相關規定予以扣除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譽等級分,記錄質量不良行為記錄,追究開發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責任,并給予行政處罰等處理。